認識本會
本會組織
學歷認證
大陸法考
活動紀事
意見交流
聯繫本會
友善連結
兩岸法律諮詢
 
回到首頁   字體:
創辦人重要報導
新聞主題:廖正豪:两岸司法协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發佈日期: 2009年5月21日
發佈單位: 方圓法治网/王玉瑞
資訊來源: http://www.fangyuanfazhi.com/fangtan/200905/t20090521_222263.html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4月26日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为执行该协议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接下来,两岸有关部门还应进一步磋商探讨,制定具体规定,以确保协议的有效落实。
  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正式生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执行《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关于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仲裁判断)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又一重要司法解释。
  同日,本刊记者就《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相关问题,电话专访了台湾前“法务部长”、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会长廖正豪先生。
  两岸理论、实务部门将研讨《协议》落实
  《方圆》:廖先生,对于两岸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您有何感想?
  廖正豪:我感到非常欣慰,因为这是我多年来一直努力促进实现的一件事情。公平正义是人类共同的追求,法律就是达到这个目标的手段。对于两岸来说,社会公平正义的达成应该可以实现,而且应该积极去推进,这也是我多年来的愿望。《协议》已经制订了大框架大原则,现在需要我们尽快落实。
  《方圆》:能够采访到您,我应该感谢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黄源盛先生,是他推荐您,说您是本《协议》的原始倡议人,并且长期关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问题。请您谈谈推动这一协议的经历。
  廖正豪:说起我参与两岸司法协助有关的问题,最早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台湾“立法院”制定《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当中很多条文就是我起草的。后来,我在台湾“法务部”任调查局局长的时候,展开了扫除黑金、检肃贪渎、防止毒品泛滥等打击犯罪活动,发现一些犯罪分子跑到了大陆。当时,大陆的刑法还没有规定与这些犯罪相关的有组织犯罪,如果不能及时共同打击这些逃犯,他们就会在大陆重新发展黑恶势力,危害大陆的社会秩序。当时,我就提议两岸建立司法的交流与协助,共同打击犯罪,不要让两岸成为对方犯罪分子的藏身所。
  《方圆》:您从“法务部长”的位置上卸任之后,就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举办过哪些学术交流活动?
  廖正豪:卸任“法务部长”之后,我一方面在大学教书,另外也有很多机会到大陆各地的法院、检察院进行访学调研。
  2006年11月,我带领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的专家到北京,与北京的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一起推动并召开了海峡两岸法学论坛。这个会议我规划了三年,在这次论坛中,我提出了司法互助和共同打击犯罪,被列为重要的议题之一,大家充分交换意见,并提出具体建议,很快各部委对此作了明确回复,为签署《协议》奠定了互信和了解。
  近期,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将与中国法学会、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中国法官协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厦门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召开关于落实《协议》的研讨会,有的在大陆开,有的在台湾开,希望通过两岸的专家和司法实务部门的研讨来推进《协议》尽快实施。
  尽快展开落实行动
  《方圆》:两岸最早涉及共同打击犯罪的文件应该是《金门协议》,和《金门协议》相比,《协议》有什么新内容?
  廖正豪:为了遣返罪犯,1990年两岸签署了《金门协议》,这份协议涉及案件的范围很广,但是这些年来执行遣返的比率不大。因为其中欠缺许多实质性规定,如司法文书、犯罪事实证据的互相承认等。而在本次签订的《协议》中,双方同意将在民事、刑事领域互相提供协助,包括共同打击犯罪、送达文书、调查取证、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判断、接返被判刑人等合作事项,《协议》为两岸开展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协助提供了共识性规范文件。
  《方圆》:从两岸刑法比较的角度,《协议》为两岸法律带来哪些影响?
  廖正豪:总体来说,两岸基本的刑事原则没有差异,只是在用语上有些地方不一样。在认识存在差异的地方要做一些沟通,否则会影响到执行。关于《协议》的一些行政性工作现在就要展开,并且可以应用到一些案件中,如果有不周的地方我们可以进行调整或修订。
  台湾法律的修订比较困难,因为在台湾修订法律要经过“立法院”。“立法院”固然在国民党掌握,国民党占有大约四分之三的席位,但是有时大家的意见非常分散,台湾在这方面做起来会比较麻烦。
  在大陆,除了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立法权之外,各部委还有一些作补充规定的权限,因此,各部委可以灵活利用自己的权限与台湾司法部门相互沟通交流,而且在《协议》里也有这样的规定。
  《方圆》:台湾民众对这份《协议》持什么样的态度?
  廖正豪:台湾民众绝大多数对《协议》持肯定和赞成的态度,尤其是我。因为我一直努力推进这件事情,更觉得这份《协议》得之不易,这本来是早就应该要做的事情。
  但是,也有个别情绪化的观点,这个《协议》的第四条最后一款规定:“一方认为涉嫌犯罪,另一方认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会危害,得经双方同意个案协助。”台湾有人质疑,从台湾逃到大陆的很多经济罪犯,在大陆没有犯罪,大陆会不会认为不涉及犯罪?但是这些看法不会影响《协议》在台湾“立委会”的备案。
  《方圆》:大陆和台湾的司法机构设置不一样,会不会影响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协助的效率?
  廖正豪:根据《协议》第二条的规定,“双方同意业务主管部门人员进行定期工作会晤、人员互访与业务培训合作,交流双方制度规范、裁判文书及其他相关资讯”。将来两岸会采取比较灵活有效的方式落实协议的内容,各主管部门可以自己决定具体措施,将来大陆公安部门可以到台湾来设点,台湾的“法务部”也可以到大陆设点,我认为这是第一步,应先建立起来。
  还有第三条规定,“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各方主管部门指定之联络人联系实施。必要时,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可见,请求的程序不必一定经过海协会和海基会,双方的主管部门可以指定。
  《方圆》:大陆和台湾在调查取证方面存在司法实践上的差异,是否会影响两岸关于证据方面认同的异议?
  廖正豪:这个问题问得很好。由于大陆采取的是职权主义模式,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动性,更注意法官职能的发挥,法官对寻求案件事实真相负有责任,诉讼以法官对案件的调查为主线而展开,刑事案件由公安侦查,检察院批捕、起诉,法院也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力,而在台湾,2003年,因应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化的改革,改为检察官负责取证,法官只是中立审判,证人要出庭作证,因此,两岸司法机构要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加上利用现代化的通讯技术,比如视频,让证人出庭,交换、传示证据,以克服现有的困难。
  《方圆》:两岸法律规定在罪赃数额认定上有没有差异?
  廖正豪:这个基本没有太大差异。有一些细节会有差别,但是不会产生很大的争议。况且这是一个开放式的协议,非常好,现在要尽快展开落实行动,而不是简单地通个电话,送送资料,要尽快做一些沟通协调,把一些复杂的问题理清,制定出具体办法。我认为应该尽快签订落实这些相关事项的规定。
  让人高兴的是,大陆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台湾同胞谋福祉所做出的一大举措,标志着两岸司法协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無標題文件
社團法人海峽兩岸法學交流協會:大陸司法考試大陸學歷認證學歷認證意見交流考大陸律師考中國律師中國司法考試司法考試意見交流
會址:台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66號4樓 電話:(02)2389-2388 傳真:(02)2388-1171 E-mail:acsle@acsle.org
戶名:社團法人海峽兩岸法學交流協會    帳號:093-10-129821 第一銀行營業部
Copyright © 2008 Association of Cross-Strait Legal Exchange.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