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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交流

提問日期 2018/05/13
提問人 張先生
提問內容 請問有關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之定義為何?其故意與過失之分界點為何?若因過失犯而受緩刑之宣告,且緩刑期已過25年均未再有刑事犯罪紀錄,是否仍屬消極資格第一項而不得報考?
回覆日期 // 
回覆人 本會秘書處 
回覆內容 故意與過失在刑法上有明確的定義區隔,判決罪名即可得知是故意犯或過失犯。台端所述情形,非屬大陸法考消極資格第一項「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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