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本會
本會組織
學歷認證
大陸法考
活動紀事
意見交流
聯繫本會
友善連結
兩岸法律諮詢
 
回到首頁   字體:
法學新訊
新聞主題:大陸司法部關於2024年大陸法考主觀題考試成績、合格分數線公佈與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等事宜之公告
發佈日期: 2024-11-30 22:22
發佈單位: 大陸司法部
資訊來源: 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wxxgk/fdzdgknr/fdzdgknrtzwj/202411/t20241129_510394.html

 

司法部关于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及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的公告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4-11-29 14: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公告

第13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成绩于2024年11月30日公布。

  应试人员可自11月30日0时起通过司法部官网、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官网自行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考试承办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

  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确定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08分。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其中,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85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以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0分;其他规定的放宽地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通过2023年、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的人员,2024年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一)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和地点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于2024年12月4日8时至12月10日24时,登录司法部官网或者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自行选择受理地并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选择在报名地、户籍地、工作和生活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完成网上填报信息程序后,申请人应于2024年12月25日至12月31日到受理机关指定场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现场提交材料时,申请人对网上填报信息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且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选择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完成网上填报信息后,应当到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场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对于具有2024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回原籍、现役军人复员转业、婚姻关系、工作调动等情形,已于主观题考试成绩发布前将户籍迁入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主观题考试成绩达到户籍所在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在香港、澳门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可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驻澳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居民参加主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收到《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转递事宜。

 


社團法人海峽兩岸法學交流協會: 大陸司法考試大陸學歷認證學歷認證意見交流考大陸律師考中國律師中國司法考試
會址:台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66號4樓 電話:(02)2389-2388 傳真:(02)2388-1171 E-mail:acsle@acsle.org
戶名:社團法人海峽兩岸法學交流協會    帳號:093-10-129821 第一銀行營業部
Copyright © 2008 Association of Cross-Strait Legal Exchange.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