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9-10日,由我校刑科院与中国法官协会、福建省法官协会、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台湾)共同主办,福建省法官协会承办,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福建省法学会、福建省涉台法律研究中心、厦门大学法学院等单位协办的“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在福建省福州市隆重举行。研讨会的主题为“两岸共同惩治犯罪及经贸往来之司法保障”,分设“惩治两岸互涉犯罪之问题与对策”、“两岸司法协助机制之构建”、“两岸经贸文化交往之司法保障”三个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大法官,中共福建省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徐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马新岚大法官,中央台湾事务办公室法规局副局长张万明,中国国民党中常委、民意代表林沧敏,北师大刑科院名誉院长、中国刑法研究会名誉会长、著名法学家高铭暄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教授,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台湾)理事长、台北大学法律研究所教授廖正豪,北师大刑科院暨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著名法学家赵秉志教授等来自海峡两岸法律理论界、实务界的16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会议现场

北师大刑科院名誉院长、中国刑法研究会名誉会长、著名法学家高铭暄教授

北师大刑科院暨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著名法学家赵秉志教授
本次研讨会不仅对涉及两岸之犯罪的惩治与防范对策、两岸经贸文化交往的司法保障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而且首次就海峡两岸进行司法合作尤其是刑事领域司法互助的法律机制问题进行了全面和深入的探讨,对大陆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此前所签订并已生效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作出了及时而积极的回应,是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因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福建日报》以及国内各大网络媒体均作了报道。
同时,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也加强了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和法学院与福建省法律界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深化了与台湾地区法律界尤其是刑事法律界的学术友谊。

研讨会新闻发布会

合影
“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综述
(刑事部分)
结合会议研讨情况以及研讨会上的综述,此次研讨会涉及刑事法律的部分内容如下:
一、海峡两岸刑事实体法研讨状况
(一)海峡两岸相关犯罪的比较分析
在此方面,有如下三位代表对海峡两岸刑法中都规定的重要犯罪以比较的方法做了研究。
朱建华教授指出,大陆相关司法机关认定盗窃虚拟财产的案件有不同的定性,而台湾地区在立法中已经予以明确。对此,朱建华教授认为,不宜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因为大陆地区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按照盗窃罪处理法律根据不足,虚拟财产存储于运营商的主机系统,属于数据,具有无限性和可复制性,不宜成为盗窃罪对象,否则,就会导致司法处理的不公平,难以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而对虚拟财产给予刑法保护与给予普通财产权的刑法保护是两回事。
苏彩霞教授在比较海峡两岸窝藏、包庇犯罪的发言中,首先指出了海峡两岸关于窝藏、包庇犯罪立法规定在罪名设置、立法模式的区别,认为大陆地区对该犯罪以集中方式规定选择性罪名的模式值得反思。然后,苏教授对比了海峡两岸规定之窝藏、包庇犯罪在犯罪构成特征、刑事处罚上的异同,指出了两者在犯罪客体、主观明知方面的一致性和在客观行为、犯罪主体方面的不同,认为台湾刑法在窝藏、包庇犯罪处罚上对亲属之间容隐可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值得借鉴。
徐岱教授是对海峡两岸刑法所规定的伪造文书犯罪作主题发言,在发言中,徐岱教授介绍了两岸刑法对伪造文书犯罪在立法技术、法益保护范围、法益侵犯后果方面所做规定的差异,指出两者还存在选择性罪名使用差异、犯罪构成差异、法条竞合差异等不同之处。在以上阐述的基础上,徐岱教授从宏观上提出了完善大陆刑法关于伪造文书犯罪的思路,主要有细化罪名体系、扩充行为对象范围、提高犯罪成立的标准。
(二)海峡两岸合作惩治特定互涉犯罪问题
1. 海峡两岸互涉犯罪的趋势与合作惩治
邓煌发教授从犯罪学与形式政策学的角度分析了社会变迁与犯罪发生的关系,概述了台湾地区犯罪形势的演变阶段,综述了世界各国、各个地区犯罪的现实状况,指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犯罪发生变化的影响,接着从刑事政策角度反思两岸惩治预防犯罪所之措施的得失,认为海峡两岸应该通力合作,完善相关刑事司法制度,构建两岸防范犯罪的网络,还提到了社会发展所涉及到的新型犯罪,如未成年人犯罪等。
2. 涉黑或者有组织犯罪问题
卢建平教授在发言中指出,海峡两岸涉黑犯罪的态势更需要两岸司法机关澄清概念、统一认识,共同致力于涉黑犯罪的抗制。海峡两岸在涉黑犯罪的概念、构成条件、立法模式上存在较大区别。在卢建平教授的发言中,其至关重要的看法是抗制犯罪的社会反应决不仅限于以暴制暴的方法,摧毁其组织结构之外还要注意清除该类组织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卢建平教授认为,大陆刑法第294条规定的三个涉黑犯罪罪名都没有设定经济类的法定刑,应该借鉴台湾地区立法,规定罚金刑。而且,大陆地区也应该研究台湾地区相关法律规定的“政党之连带责任”。
许福生教授在发言中也对比了海峡两岸有组织犯罪的概念,阐述了台湾地区黑道向政治渗透的进程以及“扫黑”运动的状况。针对海峡两岸互涉有组织犯罪问题,许福生教授认为,应缩小保护服务市场,完善证据法则,在立法上注意概念的一致性,交换资讯,成立防治专门机构,落实两岸新签订的互助协议。
3. 毒品犯罪问题
庄永泉先生在发言中分析了两岸涉毒犯罪的现状,追溯了两岸对毒品犯罪立法的历史过程,对比了海峡两岸毒品犯罪的范围,认为两岸对毒品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然后分析了两岸对毒品犯罪在具体犯罪罪名、法定刑上所做规定的不同,且结合有关典型案件做了更为详明的阐述。而曾亚杰庭长主要对海峡两岸毒品犯罪的主观问题做了研究,其指出,海峡两岸刑法都将毒品犯罪规定为故意犯罪, 而且多为直接故意类型的犯罪。相对于大陆刑法,台湾的毒品犯罪设置了不少犯罪意图并根据有关意图要件的有无, 配置不同的法定刑,有一定的合理性。大陆刑法在毒品犯罪中未作意图规定, 这反映出大陆刑法严密刑事法网打击毒品犯罪的立法取向,同时也是为了减轻司法机关的证明责任。
黄景辉院长总结了海峡两岸跨境毒品犯罪的现状,认为其呈现出“人(毒贩)在两岸窜,货(毒品)往台湾流”的态势,海峡两岸在此方面进行了相当多的司法互助,但黄景辉院长又指出,从两岸合作打击跨境毒品犯罪现有的模式上看,自发、临时性的合作多于常规性的合作,个案的合作多于制度性的合作,而且这种合作还因两岸的政治关系时断时续,纠缠于司法互助的政治地位,存在相当多的不足。对此,黄景辉院长指出,可借助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的签订对有关制度予以具体化。
胡忠文法官就海峡两岸进行合作,打击毒品贩运犯罪的问题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对两岸尤其是台湾地区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进行了反思,认为台湾地区法律中应增加规定互助的内容,根据毒品数量完善刑罚的规定。另外,胡忠文法官概括了两岸惩治毒品贩运犯罪的困境,如共犯仅有绰号,且挟带运输用品所有权不明;在大陆购买毒品之次数及情节不明;起运地不明;海基会、海协会公文石沉大海;审判未寻求大陆方面互助,仅凭香港地图认定事实等,认为海峡两岸应该加强互助活动。
3. 海峡两岸合作惩治互涉诈骗犯罪问题
唐红宁审判长在发言中先指出,海峡两岸互涉诈骗犯罪案件,系由较大规模的犯罪团伙有组织地跨境配合实施,受限于海峡两岸之间相对滞后的司法互助体制,犯罪事实的查证难度相当之大,大量案件由于证明的原因无法进入刑事追诉程序,然后着重分析了涉台诈骗犯罪的特点,从实践的角度主要分析了针对涉台诈骗犯罪在侦查、起诉、审判乃至执行中的证据采信、运用等问题。
(三)大陆或者台湾地区惩治特定犯罪的立法改进
在此方面,林建伟教授对台湾地区强奸犯罪的立法变革做了考察,并分析了对大陆地区的启示,何文春法官对海峡两岸惩治伪造货币犯罪的实务问题做了探讨,熊娟法官则对中国大陆地区刑法新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认定以及未来的立法完善问题做了探讨。
详言之,林建伟教授在发言中分析了台湾地区关于强奸罪立法规定的变革,指出台湾地区在性观念、性文化上与大陆地区的较大区别,从大陆地区现有刑法关于强奸犯罪的规定分析认为大陆地区性文化的观念还较为落后,进而认为大陆地区可通过刑法关于强奸罪立法规定的改进促进大陆地区性文化的发展与进步,如承认婚内强奸、承认同性恋、扩张对性行为范围的认识等等。
何文春法官就两岸合作惩治伪造货币犯罪的实务问题作了发言,认为两岸检警机关应多进行情报交流,台湾地区不仅应加大对伪造货币(人民币)犯罪的处罚,而且在立法上应将伪造人民币纳入伪造货币罪中,同时,共同协商制定《区际共同打击伪造货币犯罪协议》。
关于大陆地区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熊娟法官助理从司法认定的角度认为传销与直销存在较大区别,而如何区分则不无问题。然后对该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作了分析。而立足于该罪的立法完善,熊娟女士认为,大陆地区修正案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规定还存在一定不足,如传销行为的列举式规定略有不足,传销主体范围较小,量刑标准稍有粗疏等。
二、海峡两岸刑事司法互助的研讨
有17位专家对构建两岸司法互助机制的问题做了主题发言,研讨的内容可以分为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引起了广泛的注意,也得到了深入的研讨。
首先,从大陆方面来看,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赵秉志教授和黄晓亮博士的论文《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对《协议》进行了全面的阐述。赵教授等人提出,《协议》在满足两岸刑事司法合作的现实需求、拓宽两岸刑事司法合作领域、改善两岸刑事司法合作模式、揭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路径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的突破。为此,赵教授认为,《协议》必将成为两岸惩治跨境刑事犯罪的重要依据,在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实践以及理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赵教授等人也明确指出《协议》的性质和内容也存在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其次,关于《协议》的性质,中国人民大学的时延安副教授也提出,协议从形式来看,就是两岸民间的一个协议。但是,该论者也明确指出,尽管《协议》还不是一个法律,但是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北京师范大学的陈雷博士提出,海峡两岸由官方签订司法互助协议是一个综合性的协议。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黄风教授则认为:今年4月缔结的两岸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的协议,有的学者将其称为民间协议或半官方协议,因为其实际上是包括国共双方和两岸的权利机关来达成的协议,因此应当将其称为“政治协议”。
再次,《协议》的不足之处引起了与会专家的广泛注意。厦门大学的李兰英教授在主题发言中指出,《协议》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协议只是框架性的文件,在取证、双方配合的查证等问题上尤其缺乏具体、详细的信息。
从台湾方面来看,总的来说,台湾专家对《协议》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台湾的廖正豪先生提出,《协议》关于区际刑事司法协作机制的建立,在海峡两岸之间建立了初步的基础。不过,如果从某些犯罪的特性来看,《协议》所建立的机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而《协议》的具体落实,更值得“谨慎观察,乐观期待”。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的董武全法官在主题发言中指出:不管我们两岸如何界定《协议》的性质,但共同惩治犯罪的目的是很明确的。两岸的分离状态引发了很多问题,《协议》的到来是一件很高兴的事情。台湾地区高等司法机关检察署的周志荣检察官也在论文中明确指出:协议的签订是“进一步建立制度化且横跨调查、侦查、追诉、审判及执行之全面性司法合作”,是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的重大进展。
第二,两岸刑事司法互助机制的原则和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诠释。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的董武全法官提出:两岸应以务实、平等、互惠的态度来看待两岸司法互助所涉及到的各项问题。
台湾中央警察大学的邓煌发教授在指出:两岸关系已摆脱过去的“敌对”状态,进入了“直航”时代,共同构建犯罪防制的网络应是“天时、地利、人和之举”。为实现共同防制犯罪的目标,还需要加大交流力度、建立互信机制、放弃意识形态、互通犯罪信息和遣返重要罪犯等方面做进一步的努力。
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处长张晓鸣指出:无论两岸政治、经济和社会如何隔膜,都不应该造成两岸双边乃至多边的跨境或者跨国犯罪逍遥法外、赃款赃物得不到追缴、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正义得不到伸张。不光要在两岸之间建立旨在务实、快捷和有效的司法协助机制,而且,要考虑建立大陆与台湾、大陆与香港、大陆与澳门、台湾与香港、台湾与澳门之间的司法协助机制。在有关制度的设计中,既要遵循国际惯例,又要适用两岸实际。总的来说,大陆应当与台港澳三法域一道就建立和健全两岸四法域开展司法协助的总体政策、制度和机制框架进行设计、运用和实施。
华东政法大学的王俊民教授提出,两岸的司法互助机制,更重要的是要解决一个关键上的认识和司法基本理念。除了公序良俗外,两岸的司法协助上应保持逻辑上的一致性。
第三,深入探讨了两岸司法协助机制的具体构建。
首先,关于司法互助的主体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蒋惠琴女士提出,司法协助的主体,应以民间的组织作为两岸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讲,台湾以海基会来作为主体,中国大陆以海协会作为主体。
福建省莆田市检察院的蔡福华检察官则认为协助的主体应是检察机关来承担,检察机关具有海峡协助司法协助的主体。
黄风教授提出,大陆方面,应考虑指定福建省的公安、检察、法院这一机构作为台湾的联系机构,因为内定点太多,不可能每个机构都去联系台湾机构,应指定一个。
其次,关于司法协助具体的范围,蒋惠琴女士提出,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代为送达文书、协调调查取证、协助移交案犯、刑事诉讼移管、代为执行刑事判决和裁定、交换犯罪组织的情报、相互承认前科事实、相互通报对岸居民的定罪判刑情况。
也有学者提出,不仅希望双方的律师在取证上能够给予更多的宽限,必要时,应该允许对方司法工作人员到对案取证。同时,希望双方建立一种前科制度等机制,使我们能够掌握,双方在定罪量刑时作为品格的一种参考。
另外,蔡福华先生还就反贪司法协助的构建发表了:一是反贪司法协助的原则,提出了三个原则。二是侦查阶段合作内容。三是反贪司法协助的具体操作。蔡先生同时认为追赃操作应参照联合国有关规定,还讲到了遣返案犯的操作,法律文书的送达等。认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可以采取灵活的方法,如邮寄送达。
总之,此次研讨会就海峡两岸进行司法合作尤其是刑事领域司法互助的法律机制问题首次进行了全面和深入的探讨,对大陆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此前所签订并已生效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作出了积极的回应,是社会各界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福建省逐步成为海峡两岸在深层次上进行经贸交往、司法交流的重要平台。此次研讨会的隆重举办以及获得圆满成功,加强了北京师范大学与福建省在经济、法律方面的合作关系,也巩固了我院与福建省法学界、实务界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深化了我院与台湾地区法律界尤其是刑事法律界的学术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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