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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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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資格 |
- 具有台灣居民身份
- 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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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極資格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已經參加考試的,考試成績無效: |
- 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 曾被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 被吊銷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
- 被給予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處理期限未滿或者被給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
- 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物件並納入國家信用資訊共用平臺的;
- 因其他情形被給予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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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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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已於2014年正式公告同意本會為境外唯一收件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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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2日起,採用全網絡申請,無須送件至大陸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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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
通過司法考試者,應在大陸司法部公告申請截止日前,持相關資料證明,向報名及考試地點之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亦可向本會提出申請轉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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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
通過資格審查者,由申請地點之司法行政機關通知本人親往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委託本會領回,再親至本會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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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實習】 |
通過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者,須在大陸律師事務所實習一年,通過考核,方能申請取得律師執業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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